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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工商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1-12-06 作者:韩磊 来源: 团委 点击:


陕西工商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陕西工商职业学院学生会是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和省学联指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陕西工商职业学院学生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陕西省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对广大同学的政治引领,全心全意服务广大同学成长成才。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在校党委的领导、校团委和省学联的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会章程,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二)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开展学习、文化体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等活动,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三)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四)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五)增进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正常渠道,合理方式,反映同学意见建议,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六)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取得陕西工商职业学院学籍,并承认本章程的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各种合理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公正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第七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职权:

 ()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常任代表和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及学生会工作的意见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对学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密切联系同学,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

 ()监督学生会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须每年召开一次,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应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代表。各学院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学院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召开。

 第十四条 在召开学生代表大会之前,应成立筹备委员会,负责大会的筹备及会务组织工作。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需经学校党委和上级学联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应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草案)的表决须以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四章 常任代表委员会

 第十六条 常任代表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常任代表委员会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行使日常执行功能。

 第十七条 常任代表由学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不得指定。其中,常任代表候选人由各学院从正式代表中推荐产生;其中,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一般不超过30%。常任代表数量一般不超过学校学院数量的2倍。

 第十八条 常任代表委员会的职权:

(一)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监督学生会章程实施;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常设机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任代表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决议以应到会常任代表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五章 学生会主席团及工作部门

 第二十条 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5名,不设主席、副主席,设轮值主席。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年。主席团候选人由所在学院团总支推荐,经学院党总支同意,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校党委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落实常任代表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意见;

()决定聘任学生会秘书长;

()批准任免学生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可聚焦主责主业设立日常工作部门,在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可设6个工作部门,每个部门可设负责人2名,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7名。

 第二十四条 各工作部门需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晰工作方向、内部职权、并报主席团审批备案。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一节 二级学院学生会

 第二十五条 二级学院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二级学院党总支领导和二级学院团总支、校学生会的指导。

 第二十六条 二级学院层面原则上全部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会议召开周期为一年。二级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和工作人员应当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二级学院团总支同意,由二级学院党总支确定。

 第二十八条 二级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203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

 第二十九条 二级学院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应与校学生会对应,二级学院学生会应及时向校学生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接受校学生会的考核。

第二节 班级委员会

 第三十条 班级委员会是本会的最基层组织,由全班学生会议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所在二级学院党政和学院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第三十一条 每个班级委员会设班长一人,副班长一人,主持班委会日常工作,可设班级委员若干人协助工作。

 第三十二条 班级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二级学院规定。

 第三十三条 班级委员会有监督所在二级学院学生会的权利。

第七章 学生会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本会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有较强的分析能力、组织能力、执行能力和协调能力;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良,能正确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

 第三十五条 本会工作人员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遴选,由学院团总支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八章 从严治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坚持校党委的全面领导,定期向校党委汇报工作,重要事项由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共同研究;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团委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会工作人员必须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守《学生会研究会干部自律公约》和《关于学联学生会工作人员改进作风服务同学的若干规定》,坚决地履行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对不称职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于陕西工商职业学院学生会。